新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對照表
發布時間:2023/7/10 11:42:10 熱度:418
新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以下簡稱《評審準則》)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 214—2017)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2016版)及其釋義的基礎上,吸納了《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ISO/IEC 17025:2017)的精髓,同時兼顧了我國對檢驗檢測市場強制管理的要求,從評審要求、評審程序、評審考核細則等環節入手。突出強調法律地位、檢測能力、結果追溯等剛性要求。降低了原則性條款的比例,減少自由裁量空間,強調以客觀事實及符合性證據為依據。主要用于評審人員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評審活動。
為幫助檢驗檢測機構/實驗室轉換(建立)管理體系,北京國實檢測技術研究院經過分析策劃,將《評審準則》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 214—2017)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釋義》(2016版)的異同進行了合體對照,《對照表》(參見附件1),其中:附件4《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一般程序審查(告知承諾核查)表是對應《評審準則》第二章“評審內容與要求”的具體審查/核查內容,本《對照表》將附件4的內容對照排列于《評審準則》第二章評審內容與要求的相應條款下,方便理解和對比。
《評審準則》全文四章共二十一條,其中:第一章總則(共6條),第二章評審內容與要求(共7條),第三章評審方式與程序(共6條),第四章附則(共2條),明確資質認定評審分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諾程序以及一般程序的技術評審方式,規范定義,增加附件1-4的配套文件。
《評審準則》主要變化涉及增加小標題,架構和內容調整(刪除、新增、修訂、保留),包括刪除參考文件,刪除條款9條;新增條款10條;修訂7條;保留4條。本《對照表》全部進行了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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